老美如何看斯诺登事件【原创】
美国共和党如今在野,自然要想方设法挑奥巴马政府的毛病,但对待斯诺登事件却出现两个极端。
这位共和党参议员名叫燃得.炮(Rand Paul,1963—今),他不但力挺斯诺登,还号召美国三大电话公司的数千万用户集体诉讼奥巴马政府,据说已经有23万人响应,但离燃得.炮期望值(超过1千万)相去甚远。有老美认为,即使真启动法律程序,燃得.炮也未必能得到丁点儿好处。因为大规模电话监听行动始于2001年“9.11”事件后。当时,小布什政府以反恐为名,绕开外国情报监视法庭,秘密制定了“恐怖分子监听计划”。2005年,该计划被《纽约时报》揭密,终被迫停止执行,随即由“棱镜计划”(经外国情报监视法庭批准)取而代之。奥巴马政府只不过是接过来继续执行而已。燃得.炮这一“炮”要是真打响了,肯定会轰到共和党自己头上。燃得.炮想问鼎下届总统宝座,可这一“炮”无论响、臭,都不会给自己添彩,等于被斯诺登“蹬”了一脚。
同属共和党,众议院议长约翰.博纳(John Andrew Boehner,1949—今)却直斥斯诺登为叛徒。这老头其实没少制肘奥巴马,这次表态虽然客观上支持了奥巴马,但我想他本意只是表明自己的道德观、价值观。我不清楚约翰.博纳能否代表共和党主流,但我十分清楚老美主流认为斯诺登是英雄。约翰.博纳不利用民意攻击“政敌”,不趋炎附势而能坚持原则,确实有别于前边那位张牙舞爪的政客。
看老美网络上的调查挺耐人寻味。调查题目为:“你认为斯诺登是英雄还是叛徒?”72%赞他是英雄;而题为:“你认为国土安全局监听电话可以接受吗?”又有56%老美认为“可以接受”;进一步设问:“在受到恐怖威胁的时候,你是否同意即使侵犯了隐私,政府也必须去调查?”这时候“同意”的老美达到62%。社会安全毕竟比个人隐私更重要,而提供社会安全不光是政府的责任,也只有政府才能做到。可我总觉得后面这个62%与前面那个72%无法调和。大概不少老美也和许多老中一样感情用事。就像反普世价值者毫不犹豫地称斯诺登为英雄,只因他让“美帝”难堪,却忘了斯诺登泄密的动机正是为了维护普世价值。
多数老美赞斯诺登为英雄,理由就是因为他宣称不惜牺牲一切也要维护普世价值。少数老美斥斯诺登是叛徒,也并非反普世价值,有位老美在网上留言有代表性,他说:“斯诺登要是在美国披露此事,他肯定是英雄。可是他跑到中国,又去了俄国,向外国媒体告密,所以他是叛徒。”
其实还有为数不少的老美认同斯诺登自己的说法,“既非英雄也非叛徒”,可惜网络调查没包括他们。个把老美学究的看法更绕脖子,“违法但维宪”。斯诺登的行为违反美国法律肯定无疑,说他维护美国宪法大可质疑。美国历史上有利用宪法第4修正案反对窃听,打赢官司的先例。按老美的规则,此案例可以作为后续同类案件判决的法律依据。但宪法第4修正案并没有反窃听或隐私权的表述(详见附录),所有10个有关人权的修正案里也都没有此类表述。在美国,仅联邦最高法院有权解释宪法,要真是斗得不可开交,9位大法官为此舌战无果,最后投票定夺,那热闹可就大发了。
白宫有个“We the People”网站,公民只要合法注册就可以在上面设置请愿事项,6月9日就有人设置了“赦免斯诺登”请愿书,目标是到7月9日签名人数能达到10万。至今已经有超过12万人签名支持。我同意一位老美的看法:只要斯诺登不回国自首,奥巴马绝不会赦免他。
附录:美国宪法第4修正案全文
任何公民的人身、住宅、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查封,没有合理事实依据,不能签发搜查令和逮捕令,搜查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搜查的地点、需要搜查和查封的具体文件和物品,逮捕令必须具体描述清楚要逮捕的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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